贵州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19-11-20浏览:188

贵州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事项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院按其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讨论到相应内容时参加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

(一)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二)属于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招生招聘、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安全保卫等行政方面的内容,由院长动议,与书记商议后提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三)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研究学院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第九条  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围绕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学院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学院党政的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人才引进、教职工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梯队建设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的评选、推荐,对相关集体、个人的处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研究学院创收提成及绩效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相应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会议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根据工作需要与学院其他领导干部或相关同志提出,也可以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前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征集,或根据教职工和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二十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同志做好准备。没有书面材料的议题、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及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充分讨论议题。学院党政领导应出席会议,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人才引进、院内分配、奖惩等事项时,应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明确持同意意见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沟通论证后,再作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三条  实行院务公开。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做好会务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书记、院长共同签发,送未到会的院领导签阅。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归档,未经书记或院长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五条  抓好决议落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院长共同签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学院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执行、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在领导班子集体未做出新决定前,应坚持执行原决定。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规则和会议纪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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