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破坏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拨打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违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夜深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恶意实施“黑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网上浏览、传播淫秽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