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音乐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者:音乐学院发布时间:2019-11-20浏览次数:334

贵州大学音乐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凡涉及党建、教学、科研、管理等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等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院党委会议决策和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建、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人事聘用和绩效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改革方案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方案等;

(五)学科建设与调整,新增专业、新增硕士点的申报;

(六)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七)学院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八)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学院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十)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三)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干部。主要包括:

(一)由学院任命的部门负责人(指科级干部、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学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学校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师资队伍建设决定、人才引进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六)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七)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审定及上报;

(三)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四)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五)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二)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一)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

(二)出席党委会议的正式成员为书记、副书记、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级领导、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书记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参会人员列席会议,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正式成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的内容和需要,确定其他参会人员列席会议,若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形成决定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如有需要可由书记和院长商定后临时决定召开。一般情况下,书记或院长不能同时参加时,原则上不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其决定方可生效。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一)会议成员一般提前二天提出议题;

(二)会议主持人汇总并确定议题,提前一天由院党政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告知会议成员;

(三)议题提出者应准备好汇报材料,在会议上进行汇报;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予讨论;紧急事项经书记和院长讨论后可列入议题;

(四)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五)与会人员应对议题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投票等方式进行;

(七)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八)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九)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党委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核后签发存档,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会签后,存档保存。

(十)要维护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将在学院内部公开;

(二)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三)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一)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三)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共贵州大学音乐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贵州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2018620日起执行,原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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